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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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2016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文件要求,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积极应征入伍服役,现将2016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应义务兵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因本项工作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请各学院通过各种宣传渠道,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保证让每一名毕业生都能充分了解此项政策;主动联系符合政策的毕业生,鼓励申请;认真做好释疑工作,针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避免造成学生因对政策理解有偏差而失去获得资助资格的情况。
  符合代偿资助政策要求的学生,如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则其贷款由国家代为偿还,如没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则其学费由国家代为偿还。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学制计算,按照学费和贷款金额就高计算。
二、基层单位的界定
  依据政策要求及往年工作经验,基层单位主要涵盖以下范围:
  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
  县城中学、县城医院、县政府所属部、局、委、办等机关单位除外。
  地处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针对上述行业,工作现场可适度放宽到县政府所在地。
  地处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针对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资助范围。
  具体区县请参见附件5。
三、有关证明的出具
  对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应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书》(附件3)。
  对虽不存在二次分配,但无法鉴别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应参照《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书》格式出具相关证明。
  若毕业生毕业时无法确定具体工作地点,存在二次分配问题,毕业生可在就业后,从工作单位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书》,在12月20日前,随时向学院提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
三、材料报送
1.基层就业代偿需要报送的材料包括: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2),原件2份;个人自录入电子版一份;
(2)学生就业协议书,复印件2份;
(3)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人事处开具的证明材料,如
  村官等没有就业协议的,提供任命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应征入伍代偿需要报送的材料包括:
(1)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4),原件2份;
(2)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2份。
3.注意事项:
  A、应届生可申报代偿事宜,非应届生不能申请,报送日期严格截止到2016年12月底,超期无法申报,请互相转告;
  B、另外,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要及时、按时偿还贷款利息,避免造成不良信用记录,贷款同学能尽早还款的同学尽早一次性还清,代偿资金直接支付到个人支付账户;
  C、请办理代偿同学保留学校办理的招商银行一卡通,方便支付代偿资金。
3.材料报送方式、时间:
  各申请材料请按学生分别整理,报送学生事务中心学生资助办公室唐凌岩(中心教学楼106号)。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材料报送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20日。义务兵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材料报送时间截止到2016年9月1日。
  学生下载此通知网址:http://bbs.century.bit.edu.cn


附件2.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3.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书
附件4.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5.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

 

 

                                                学生事务中心
                               2016年6月2日